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开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军,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开春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志军12951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胡开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开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志军129511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7.56元,由申请人胡开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