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广顺。 申请执行人肖巍。 被执行人藏来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广顺、肖巍与被执行人藏来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藏来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藏来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责令藏来孙支付案款5,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藏来孙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藏来孙银行存款5,024,0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4,000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先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