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黎平县。
被执行人:翁煜城,曾用名翁英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戴友明与被执行人翁煜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翁煜城未履行(2020)桂0325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友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翁煜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翁煜城向戴友明支付货款12331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825元,但翁煜城仍未履行。本院冻结翁煜城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的房产,但该房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案无优先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翁煜城无其他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翁煜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