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西城区华筝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2-404。
法定代表人:刘薇,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彦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华筝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副校长,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华筝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华筝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温玉军、原审被告刘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华筝文化艺术培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 6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