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武建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建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建华在05×××4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83.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05×××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能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益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