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霄,男,回族,1982年1月3日,住太康县。
被告:太康县申心虹接二连三超市南关店。
经营者:申心虹。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迎宾路幸福小区北200米路东。
审理经过
原告吕霄与被告太康县申心虹接二连三超市南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吕霄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