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王某的母亲。 被告:杭州寰娱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丰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2号楼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尚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杭州寰娱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娱星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4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杭州市寰娱星影视培养艺员》确认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费用17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2月27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毛某原告与被告寰娱星公司签订《杭州市寰娱星影视培养艺员确认书》(含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12个月不限次数模特表演彩排科目,费用共计17800元。如因被告原因提供不了服务的,退还剩余彩排课时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联支付费用17800元,被告出具金额为17800元的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一直未能开课,现原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杭州市寰娱星影视培养艺员确认书》、刷卡凭单、收据等证据由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杭州市寰娱星影视培养艺员确认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提供培训服务,且已实际无法按照原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杭州市寰娱星影视培养艺员确认书》(含补充协议); 二、被告杭州寰娱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杭州寰娱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章幼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杨珂 代书记员 杜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