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兵,男,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蒋丰欣,男,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文兵与被告蒋丰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丰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文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2日,被告蒋丰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2020年10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推脱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蒋丰欣未到庭答辩和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和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2日,被告蒋丰欣通过微信向原告杨文兵借款5000元,原告杨文兵于同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蒋丰欣转款5000元。2020年10月16日,被告蒋丰欣通过微信向原告杨文兵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提供了银行账户,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50000元。被告通过微信共计两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均没有出具借条。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蒋丰欣向原告杨文兵借款,原告杨文兵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形式向被告蒋丰欣分两次共计支付借款55000元,应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蒋丰欣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蒋丰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兵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蒋丰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