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彩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
被执行人:刘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县x镇x村x村组**人,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彩勤与被执行人刘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晋0830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通过手机短信向被执行人刘宇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刘宇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6日、6月20日、7月6日分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宇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