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亚柯,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飞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刘细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申请人:湖南凯斯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株树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RC410L。
法定代表人:王飞虎,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汉民诉被申请人王飞虎、刘细兰、湖南凯斯蒂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汉民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飞虎、刘细兰、湖南凯斯蒂建材有限公司价值2165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飞虎、刘细兰、湖南凯斯蒂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65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权(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