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9349642。

法定代表人:刘广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明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张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暄、张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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