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木坪乡棉花坪村。 被执行人:罗xx,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xx与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罗xx返还刘xx购房款1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4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6元,执行费19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xx的存款、股权、车辆、不动产信息。202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刘xx向本院书面撤销了本案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刘xx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165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裕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