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顺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
法定代表人:顾廷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伟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4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伟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67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