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万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杨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红霞诉被告万瑞、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瑞、杨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的业务员,2019年,经万瑞姑姑介绍认识了被告万瑞。后因原告为完成业绩,介绍万瑞购买公司保险,并为其推荐了合适的险种,被告万瑞决定为其丈夫杨凯投保,万瑞因资金短缺,要求原告为其垫付5000元,原告按照万瑞要求将5000元转账到杨凯银行卡上,但收到钱,万瑞并没有按约购买保险,也不归还原告的5000元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万瑞、杨凯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红霞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支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万瑞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李红霞后,希望通过原告李红霞为其丈夫被告杨凯购买保险,但被告万瑞因手头紧张提出向原告李红霞借款5000元,原告李红霞按照被告万瑞的要求将5000元钱转至被告杨凯尾号为0978的账户。后原告李红霞多次向被告万瑞索要欠款,被告万瑞推脱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红霞请求被告万瑞清偿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原告李红霞主张被告万瑞拖欠其借款5000元,并在庭审中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流水予以证明。被告万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李红霞要求万瑞偿还5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杨凯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仅主张因杨凯与万瑞夫妻关系而要求被告杨凯承担还款责任,但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杨凯知晓该借款。故原告李红霞要求被告杨凯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红霞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瑞负担,原告李红霞多缴纳的诉讼费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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