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云与被执行人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戴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建云借款本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戴林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戴林名下登记有房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戴林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街办北京中路11号1幢8-13-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44171号;建筑面积:124.35平方米),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