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 负责人:曾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自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周朵,女,1992年7月29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毅、周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毅、周朵的财产在60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刘毅、周朵的财产在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