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恒兆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旅顺鸿润塑料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许正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恒兆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旅顺鸿润塑料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恒兆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恒兆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恒兆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