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潘有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振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王忠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单元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43998R。
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甫、王忠秀、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