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现住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现住崇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某向本院提出最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某清偿借款300000元。2.判令王某清偿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借款利息150000元,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1日,王某因有事用钱向孟某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月利率2%。后借款期满,王某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20日,本金未偿还。2020年6月27日,王某向孟某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愿于2020年7月5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到期,王某未偿还,孟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借款300000元属实,已经偿还本金72000元,借款年利率按照最高院的最新规定计算,2018年7月20日之后利息愿按照年利率15.4%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因资金周转需用钱,向孟某请求借款,2017年7月20日,王某向孟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孟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期限三个月(2017年7月20号至2017年10月20号)”。次日,孟某通过中国银行向王某账户转入300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偿还72000元。2020年6月27日,王某向孟某书写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我于2017年7月20日借到孟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约定利息月息2分,利息清止2018年7月20日,本人承诺于2020年7月5号偿还下欠本息。(本息合计肆拾肆万贰仟元整)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每逾期一天赔偿损失贰仟元整”。现下剩本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本息应当按期清偿。王某收到孟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应当如约返还。关于利息,王某在承诺书中对利息及利息返还明确表明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已偿还72000元,即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故对王某的辩称不予认可,且,后期利息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应清偿原告孟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0121元(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7月21日计算至2020年9月19日),本息共计396200.8元;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清偿至借款本息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374元,被告王某负担3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