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山龙树路47号。
负责人:史文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昀、余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胡志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志康和案外人章玲君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不动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150000元。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支行提供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于2021年9月26日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胡志康和案外人章玲君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不动产【舟房权证普字第XXXX号/舟普国用(XXX)第XXX号】,查封期限三年,保全限额1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