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麦某,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某,女,****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于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榕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于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某、吉某因与被上诉人陈英文、罗榕茂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7民初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麦某、吉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7民初470号民事裁定;2.依法指令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麦某、吉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虽然麦某、吉某之前在刑事案件中就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提出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当时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支持当时麦某、吉某的相关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本案麦某、吉某系基于陈英文、罗榕茂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主张权利,所适用的是民法体系。故,刑事案件审结并不排除麦某、吉某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二)全国其他法院相关的判决结果,亦认为类似本案的情况,不构成重复起诉。(三)如麦某、吉某无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依据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在麦某、吉某的孩子被陈英文、罗榕茂故意伤害失去生命后,麦某、吉某仅能获得37942.5元的丧葬费赔偿,显然不公平,与民法、刑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显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陈英文、罗榕茂未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麦某、吉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英文、罗榕茂共同向麦某、吉某支付交通费20000元、死亡赔偿金666980元,合计68698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麦某、吉某已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该院已对其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琼97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麦某、吉某不服,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琼刑终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至此,麦某、吉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已经终审。现麦某、吉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麦某、吉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麦某、吉某在(2019)琼97刑初158号刑事案件中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11月6日本院已作出(2019)琼97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项内容为:“三、被告人陈英文、罗榕茂应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吉某的丧葬费37942.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麦某、吉某不服,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琼刑终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裁判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麦某、吉某已在本院(2019)琼97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且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审理终结,并已生效。现麦某、吉某再次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如对(2019)琼97刑初158号及(2019)琼刑终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仍然不服,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麦某、吉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