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付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小斌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小斌存款计人民币8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君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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