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同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李道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春与被执行人李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07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未按法定时间申报财产。2021年09月0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07月27日至2021年09月16日本院提起三次网络查控,查询的范围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民政、保险等,发现被执行人李道春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工资账户6228××××6167,已冻结该账户,目前处于轮候冻结状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08月03日,本院依法到李道春户籍所在地梁山县进行线下调查,调查结果为李道春常年不在家,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09月16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李同春进行了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李同春未受偿借款。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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