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成×1,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成×2,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成×1、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成×1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判令被告成×1偿还原告2014年12月30日至今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成×1本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成×1、成×2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成×1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成×1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成×1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明确被告成×1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