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经营场所开封市龙亭区北兴街1号。 经营者:毋三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家辉因与被申请人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韩家辉申请再审称,原审无限扩大了韩家辉的责任,忽视了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存在的问题。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有保障客人人身及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韩家辉入住的是313房间,而非315房间,因为315房间在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没有上锁,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忽视了其他客人可能进入房间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且315房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导致韩家辉受伤事件。原审认定韩家辉罔顾身体状况而坠楼,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错误,韩家辉没有收到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家辉饮酒后与他人共同入住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313房间,后韩家辉从无人居住、未上锁的315房间坠楼。原审依据现场勘验照片所显示的鞋印、房间布局等认定韩家辉坠楼前高度可能存在先踩在315房间的床上,后又上了窗台的行为,并无不当。基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韩家辉应承担主要责任,并酌定龙亭区东司门洗浴中心承担3%的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并非可申请再审裁定,故本院对韩家辉所称的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错误,不予审查。 综上,韩家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韩家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叶海涛 书记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