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葫芦岛市巨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73号楼。
法定代表人柯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督察大队长,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柱与被告葫芦岛市巨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7月15日,原告李春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春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春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