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兆师,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皊(系宋兆师妻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张子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兆师与被告张子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兆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子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兆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子夜支付劳务费11200元;2.诉讼费由张子夜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3月份,宋兆师为张子夜所承接的山东省青岛市一小区工地提供木工活,2020年4月13日,经双方结算,张子夜共欠宋兆师劳务费11200元,并向宋兆师出具欠条一份。该笔欠款,经宋兆师多次催要,张子夜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至今分文不付,为此,宋兆师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子夜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宋兆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子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根据宋兆师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20年,宋兆师为张子夜所承接的山东省青岛市绿城B-2-5项目工程提供木工活,2020年4月13日,经双方结算,张子夜向宋兆师出具工程工资单一份,载明:“工程工资今有张子夜下面宋兆师工人工资11200元在青岛绿城B-2-5项目工资本人张子夜承诺在2020年4月30-5月5付清逾期不付按2%利息付张子夜2020年4月13日”。上述欠款,张子夜至今分文未付。结合宋兆师的庭审陈述,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宋兆师的陈述和法庭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对张子夜欠付宋兆师11200元劳务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兆师为张子夜提供劳务,张子夜向宋兆师支付报酬,双方因此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故对宋兆师主张的劳务费1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子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宋兆师劳务欠款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子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