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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蒲台乡。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蒲台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经济补偿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101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3月23日、3月29日、4月29日、5月17日、6月15日、7月7日、7月19日、7月26日、7月29日、8月2日、8月5日、8月10日、8月19日、8月25日、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于2021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王某的户籍地调查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家庭情况一般,且在该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到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都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缴存信息;同日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房产;同日到海东市车辆管理所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某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车辆;同日到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王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某释明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