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维,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本溪市东林原种猪场。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磙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邱明恩,系场长。 被告:邓忠金,男,****年**月**日出生,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诉被告本溪市东林原种猪场、邓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