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汾西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珠,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汾西县人。 被告:王方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洞县人。 被告:郑雪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洞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樊安华诉被告吴华兵、王方龙、郑雪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樊安华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安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峰 人民陪审员 孙维亮 人民陪审员 柏林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