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广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光,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杨玉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李成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广旗与杨玉敏、李成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玉敏、李成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杨玉敏向申请执行人张广旗支付代偿款433088元及利息(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被执行人李成武对被执行人杨玉敏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广旗的代偿款433088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向申请执行人张广旗支付律师费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06月0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4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请求情况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玉敏、李成武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457.49元(已转执行费)。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成武与共有人朱开霞名下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xxxx4铺(不动产权证书号:11xxxx68,11xxxx67)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玉敏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xxxx1【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xxxx87号】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且案外人穆笛笛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玉敏名下上述房产正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其存款、查封其名下房产但该房产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08月09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建立 审 判 员 霍园园 审 判 员 王晓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薛中卫 书 记 员 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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