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润林,男,汉族,住威海经区。 被申请人:刘大伟,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按保全标的额7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刘大伟名下,位于文登中央龙湾居民小区6号1单元602室不动产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朝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