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礼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一部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礼波犯袭警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小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礼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3日16时许,湘乡市gongan局交警五中队在湘乡市××村公路上执行查车任务时,被告人陶礼波驾驶一辆面包车经过查车点,交警示意陶礼波停车接受检查,陶礼波不听指示,强行驾驶面包车冲过执法点,后执勤交警驾车追赶,路上多次用喇叭喊陶礼波停车,陶礼波不听警告,仍然驾车往金石镇大长村方向逃窜,逃窜过程中撞掉警车前保险杠等处,陶礼波继续驾驶车子逃窜至金石镇关东村赵某家地坪时,无路可走再次被逼停,交警下车叫陶礼波开门下车,陶礼波仍不听警告,后执法交警将陶礼波面包车驾驶位玻璃砸开,将陶礼波带下车,交警准备将陶礼波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陶礼波极力反抗,致使交警罗某的手被刮伤,最后民警将陶礼波口头传唤至gongan机关接受调查。

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C××××警车被撞的前杠、大灯等物价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陶礼波亲属主动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陶礼波的供述和辩解;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损毁物合理市场价格水平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陶礼波以驾驶机动车撞击、挤别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礼波辩称其很少开车,因为慌张才会在警察要求停车检查时驾车逃走,且检察院量刑重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6时许,湘乡市gongan局交警五中队在湘乡市××村公路上执行查车任务时,被告人陶礼波驾驶一辆面包车经过查车点,交警示意陶礼波停车接受检查,陶礼波不听指示,强行驾驶面包车冲过执法点,后执勤交警驾车追赶,路上多次用喇叭喊陶礼波停车,陶礼波不听警告,仍然驾车往金石镇大长村方向逃窜,逃窜至大长村村民叶港家门口公路时,警车开到陶礼波驾驶的车前方一段距离后,警车向左侧打方向准备拦住陶礼波驾驶的车辆,但被告人陶礼波未停车,从警车左侧强行驶离,其驾驶的车辆车身右侧与警车左前方发生了碰撞。双方停车,执法交警下车准备要求陶礼波下车,但陶礼波继续驾驶车子逃窜至金石镇关东村赵某家地坪,因无路可行,陶礼波停车。警车追上后交警下车叫陶礼波开门下车,但陶礼波驾车倒车再次撞到警车上,交警多次警告要求陶礼波下车无果,遂执法交警将陶礼波面包车驾驶位玻璃砸开,将陶礼波带下车,交警准备将陶礼波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陶礼波极力反抗,致使交警罗某的手被刮伤,最后民警将陶礼波现场抓获,陶礼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

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C××××警车被撞的前杠、大灯等物价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陶礼波亲属主动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户籍资料,证明陶礼波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接报案登记表,证明陶礼波逃避检查,驾车致使警车受损、交警受伤的事实。

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3月23日16时许,民警在湘乡市××村××村民家附近将正在违抗交警执法的陶礼波抓获,陶礼波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3日15时许,其在执勤查酒驾时,有一辆牌照C7TZ86的黄色小型面包强行冲卡,罗某叫其驾驶警车搭乘罗某、胡某进行追捕、拦截。路上多次用喇叭喊面包车停车,但面包车不听警告,仍然驾车往金石镇大长村方向逃窜,逃窜至大长村地段时,警车开到面包车前方一段距离后,警车向左侧打方向准备拦住面包车,但面包车未停车,从警车左侧强行驶离,面包车撞到了警车后双方停车,罗某、胡某下车准备要求面包车驾驶员下车,但驾驶员继续驾驶车子逃窜至一户人家前面,因无路可行才停车。警车追上后罗某、胡某下车叫面包车驾驶员开门下车,但面包车驾驶员驾车倒车再次撞到警车上。多次警告要求面包车驾驶员下车无果,遂将面包车驾驶位玻璃砸开,将面包车驾驶员带下车,在准备将面包车驾驶员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面包车驾驶员反抗,致使交警罗某的手被刮伤。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其在执勤查酒驾时,有一辆面包强行冲卡,罗某叫其和周某驾驶警车立即追上去。路上多次用喇叭喊面包车停车,但面包车不听警告,仍然驾车往金石镇大长村方向逃窜,逃窜至大长村地段时,警车开到面包车前方一段距离后,警车向左侧打方向准备拦住面包车,但面包车未停车,从警车左侧强行驶离,面包车撞到了警车后双方停车,其和罗某下车准备要求面包车驾驶员下车,但驾驶员继续驾驶车子逃窜至一户人家前面,因无路可行才停车。警车追上后其和罗某下车叫面包车驾驶员开门下车,但面包车驾驶员驾车倒车再次与警车发生碰撞。罗某警告要求面包车驾驶员下车无果,遂将面包车驾驶位玻璃砸开,将面包车驾驶员带下车,在准备将面包车驾驶员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面包车驾驶员反抗,致使交警罗某的手被刮伤。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3月23日下午5时许,有一辆牌照为湘C7××××的面包车冲着其家的地坪冲进来,一辆警车跟着过来停在面包车后面,面包车见前面没有路了就倒退撞到警车上,警车将面包车逼停,遂警察从警车上下来,要求面包车司机下车,但面包车司机没有下车,警察就将驾驶位玻璃砸开,将面包车司机带下车,在准备将面包车司机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面包车司机极力反抗,与警察扭打在一起。

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3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其在执勤查酒驾时,有一辆牌照C7TZ86的黄色小型面包车强行冲卡,其马上喊胡某和周某驾驶警车立即追上去。路上多次用喇叭喊面包车停车,但面包车不听警告,仍然驾车往金石镇大长村方向逃窜,逃窜至大长村地段时,警车开到面包车前方一段距离后,警车向左侧打方向准备拦住面包车,但面包车未停车,从警车左侧强行驶离,面包车车身右侧与警车左前部发生了碰撞,双方停车,其和胡某下车准备要求面包车驾驶员下车,但驾驶员继续驾驶车子逃窜至一户人家前面,因无路可行才停车。警车追上后其和胡某下车叫面包车驾驶员开门下车,但面包车驾驶员驾车倒车再次撞到警车上。其警告要求面包车驾驶员下车无果,遂将面包车驾驶位玻璃砸开,将面包车驾驶员带下车,在准备将面包车驾驶员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面包车驾驶员不配合,与他们扭打到一起,致使其右手拇指、中指和无名指受伤。

4、被告人陶礼波的供述,证明2021年3月23日下午4、5时左右,其驾驶车辆至××镇××附近,看到交警在查车,因为昨天喝了酒怕查出来酒驾,遂驾车冲卡,警车马上追上来并喊话让其停车,但其一直未停。行驶至大长村村民叶港家门口公路时,警车开上来想从左边逼停其车辆,其从警车左侧强行驶离,其驾驶的车辆右边撞到了警车左前处的保险杠。双方停车,执法交警下车准备要求其下车,但其继续驾驶车子至一村民家门口地坪处,发现前面没有路,被迫停下来。警车开到其车后面,其往后倒车试图再次逃跑,但被警车逼停在角落里。交警下车要求其开门,但其将车门锁了,交警用砖头将驾驶位玻璃砸开,将其带下车,交警准备将其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其极力反抗,后被派出所的人带走。

5、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损毁物合理市场价格水平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警车损毁的合理市场价格为2100元。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的现场情况及交警受伤、警车受损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陶礼波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人陶礼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礼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陶礼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礼波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主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陶礼波的供述及被害人罗某、证人周某、胡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陶礼波为逃避酒驾检查,驾车逃窜,使用挤别的手段,致使警车左前侧受损;在逃窜至金石镇关东村赵某家地坪被警车追上后,交警下车叫陶礼波开门下车,此时陶礼波驾车后退撞到了警车的前侧,致使警车前侧受损;在交警准备将陶礼波带回gongan机关接受调查时,陶礼波极力反抗,致使交警罗某的手被刮伤,陶礼波上述三行为均属于“暴力袭击”的范围,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虽陶礼波前述两种行为方式为驾驶机动车撞击,但陶礼波从警车左侧强行驶离,与警车左前方发生了碰撞,其主观目的系逃离,并非故意撞击,后其再次驾车后退撞了警车系在交警下车后,此时并未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其手段方式并不能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故被告人陶礼波存在驾驶机动车撞击的行为,但未达到严重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的程度,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档刑的规定,湘乡市人民检察院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曾向公诉机关去函建议调整被告人陶礼波的量刑意见,未得到回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陶礼波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姝

书记员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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