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杨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守权与被执行人杨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21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1年4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请求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余额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车辆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汇泉

审判员  王永年

审判员  胡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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