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张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史玉春与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0595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3月9日与2021年8月24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张宝签批了拘留决定。
5、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782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