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士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李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李国中(曾用名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士磊与被告李玉、李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士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李国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士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被告双方合伙经商,每人投资11万元,2018年12月原告无法继续合伙,就将投资11万元转借给被告,2020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承诺2021年1月1日还清欠款6万元。该笔6万元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
2、2020年10月28日的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款6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玉、李国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美的”家用垃圾处理器生意,2018年12月原告退伙。2020年10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孙士磊60000.00元人民币(陆万圆整),于2021年1月1号还款,全部还清。欠款人:李玉,李国中李松,2020年10月28日”。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合伙投资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玉、李国中(曾用名李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士磊欠款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玉、李国中(曾用名李松)负担。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固始农行营业厅,账号:16×××3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