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彩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无业,住英德市。
被告:胡岛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司机,住英德市,(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包彩平诉被告胡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彩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岛川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9800元。2、判决自2019年2月17日、2月19日、2月20日、3月14日起至归还欠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分别在2019年2月17日、2月19日、2月20日、3月14日4次以小孩读书和做木头生意、修车等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共9800元,在没有立借据的情况下几次口头承诺还款日期,却一次推一次,电话联系不上,微信多次追讨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2、2019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6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人口信息查询表。
被告辩称
被告胡岛川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2月17日至3月期间,被告胡岛川因小孩交学费、修车、做木材生意等资金周转原因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98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归还。原告特向本院起诉,在庭审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要求从2021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9800元,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从2021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胡岛川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被告放弃其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岛川欠原告包彩平借款共9800元及利息(以9800为基数,从2021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岛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