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女,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罗某,男,现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于2021年7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勇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