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告:祖有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亮与被告祖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胡永亮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祖有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祖有鹏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永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胡永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