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新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3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赵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认定原被告所在地归信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所在确实在邢台市,上诉人去襄都区法院,对方也说不归他管辖,同时说移动公司好多案子都是信都区法院受理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不在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其对赵新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赵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