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
法定代表人:陈小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186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尾英。
审理经过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同月2日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75,636,0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636,0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