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永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李焕春,女,****年**月**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农商银行)与被告朱永强、李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平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被告朱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焕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第一、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99,999.99元,利息746,651.71(利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1日)直至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2,000元,暂计1,078,651.70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7日,被告朱永强从原告东平农商银行营业部处借得本金30万元,到期日2014年8月17日,原、被告就上述借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确保原告利益不受损害,依据法律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朱永强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同意还款。

被告李焕春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农户基本情况、借款借据、诉前调解审批表、欠息明细、委托代理合同、行内转账回单、2016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复等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并没有找过我,也没有联系过我,催收通知书上的字我看着像我签的,但不是落款时间签的,我同意还款。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4日,被告朱永强与原告东平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17日;借款采用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在规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内容。被告李焕春作为朱永强之妻,承诺以共有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涉案借款的清偿责任,直至借款及利息、罚息等全部还清。2013年8月17日,朱永强贷出30万元,到期日2014年8月17日。2018年3月15日,朱永强签收原告向其下达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2021年3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截止到2020年12月2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99,999.99元及利息746,651.71元。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原告东平农商银行与被告朱永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借款人朱永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借款发生在朱永强与李焕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焕春承诺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焕春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永强、李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9元、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及律师费3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4元,由被告朱永强、李焕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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