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培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东安苑69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培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培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兰仁 审判员 王 耀 审判员 闫述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