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培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东安苑69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培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培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兰仁 审判员  王 耀 审判员  闫述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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