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雪松,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雪松与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在押于沈阳新入监监狱,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从被告经营的店里花7万5千元购买了一台二手抵押现代索八车。后由于车出现问题,经双方平等协商,2018年2月9日被告将车收回并退还原告7万5千元,当场付给原告5万元,并给原告打了一张2万5千元的欠条,约定余款于2018年3月16日前还给原告,可是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2018年大约9月份,原告将被告起诉到黑山法院,由于正赶上被告因为诈骗被丹东警方羁押,黑山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现原告查明,被告正在沈阳市新入监监狱服刑。基于上述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决定起诉被告,通过人民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中辩称,目前在监狱服刑,出狱后可以见面,不必因为两、三万元诉讼法院,没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情况本院认证如下: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欠车款的事实;2、证人李某,证明退还车时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以7.5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台二手车辆,车牌号为PA川R×××××。2018年2月9日,双方协商被告将车收回并同意退还原告7.5万元,被告当场以现金形式付给原告5万元,并给原告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载明上述事项,约定该款于2018年3月16日前付清。现该笔款项尚未付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后双方协商解除该车辆买卖合同,并就返回车辆及购车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以现金形式返款后以欠条形式约定了剩余车款的支付时间。双方关于协商解除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如实按期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韩雪松车款2.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刘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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