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继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李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吴继红与李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吴继红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飞名下位于登封市予以查封;2021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吴继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朋飞将所欠债务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吴继红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案件已作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朋飞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予以解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