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赣州市家铭建材有限公司,住上犹县东山镇滨江村田棚下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U8DA7L。 法定代表人:刘荣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红,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犹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丽阳春天****B109店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E1A1H。 法定代表人:吴世恒。 被申请人:刘锦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上犹县/div> 被申请人: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愉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E1A1H。 法定代表人:吴世恒。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市家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犹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锦辉、江西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51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账号:36×××93),申请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账号:36×××93),以45851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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