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雷秀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号福宁长途汽车站A号楼A504号,身份证号码:35222519610101002X。
被申请人:郑明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申请人:吴巧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系被申请人郑明雄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雷秀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闽0921财保7号及其之1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明雄、吴巧萍坐落于霞浦县松城俊星文明弄47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查封担保人宋粦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2号福宁长途汽车站A号楼A50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2017年10月13日雷秀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雷秀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明雄、吴巧萍坐落于霞浦县××星××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宋粦坐落于霞浦县××街道××社区××号福宁长途汽车站A号楼A50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