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21)第20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捷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捷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盐县××街道××路××东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毫克/毫升。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捷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董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董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