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 负责人:张伟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瑄,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宋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马会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波、宋小娟、马会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6982.74元及利息和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202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波、宋小娟、马会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82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