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碾子山区娃娃秀童装馆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齐齐哈尔北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强13委3组。

法定代表人:王思山

审理经过

季阳与齐齐哈尔北疆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季阳于开庭时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1.24元,减半收取计160.62元,由原告季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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